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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作出决定

发布日期:2008-01-02 浏览次数: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11日起执行。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说,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通知说,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316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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